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中邦邦民银行银发〔1997〕416号揭晓自1997年10月15日起实践)
第一条 为模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运用,巩固外汇帐户的监视执掌,依据《中华邦民共和海外汇执掌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执掌规则》,特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邦度外汇执掌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执掌陷阱。
第三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片面及来华职员开立、运用、封闭外汇帐户合用本规则。开户金融机构应该依照本规则处分外汇帐户的开立、封闭手续并监视收付。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片面及来华职员以可自正在兑换钱币正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通常不批准开立外币现钞帐户。片面及来华职员通常不批准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一)筹办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供给劳务、时间配合的境内机构,正在其营业项目举办经过中爆发的营业交游外汇;
(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网罗境外汇入的投标包管金、履约包管金、先收后支的转口生意收汇、邮电部分处分邦际汇兑营业的外汇汇兑款、铁途部分处分境外保价运输营业收取的外汇、海合收取的外汇包管金、典质金等;
(四)经交通部核准从事邦际海洋运输营业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核准从事邦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营业交游外汇;
(八)有进出口筹办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物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施行期抵达规则法式的,或者邦际招标项目经过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九)邦际观光社收取的、海外旅逛机构预付的、正在外汇局审定保存比例内的外汇。
第七条 境内机构依照本规则第六条(一)至(十)及(十四)规则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开头于往往项目标外汇,支拨用于往往项目支拨或者经外汇局核准的资金项目支拨。
第八条 驻华机构依照本规则第六条(十二)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开头于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支拨用于办公用度。
第九条 片面及来华职员依照本规则第六条(十三)开立片面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该持下列资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邦度外汇执掌局开立外汇帐户核准书》(附外一),经核准后正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运用证》(附外二):
(二)依据开户单元性子区别供给工商行政执掌部分公告的业务执照或者民政部分公告的社团挂号证或者邦度授权陷阱核准设立的有用批件;
中资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后,应该正在开户回执上声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往往项目下外汇帐户应该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叙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报告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处分开户手续。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该正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相应栏目中声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该依据外汇帐户的用处,规则帐户的进出畛域、运用克日及相应的结汇式样或者审定最高金额,并正在《外汇帐户运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中声明。
第十四条 驻华机构应该持相合部分核准设立机构的文献及工商挂号证到外汇局挂号立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立案外》(附外三)后,凭《驻华机构外汇帐户立案外》到开户银行处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片面及来华职员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取自正在,看待赶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大特殊币现钞存取,应该向开户银行供给身份证或者护照,开户银行应该逐笔挂号立案。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往往项目外汇帐户,应该依照《外汇帐户运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立案外》规则的进出畛域处分收付。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往往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清算户的,正在外汇局审定的最高金额内保存外汇;赶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央卖出。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赶过外汇结清算户最高金额的往往项目外汇,能够刹那予以入帐,同时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正在5个就业日内处分结汇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央卖出。过期不处分的,开户金融机构应该抄报本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外汇局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金和往往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求,调节审定外汇结清算户最高金额的准则。
第十八条 其他境内机构应该依照《外汇帐户运用证》规则的结汇式样处分外汇帐户内资金的结汇。
第十九条 开户金融机构应该拟定外汇开证包管金帐户团结执掌措施,报外汇局立案,并依据危急左右的需求依照报备的执掌措施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开证包管金帐户。外汇开证包管金帐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处。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规则第二十条(一)开立的贷款专户,其收入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支拨用于贷款和议规则的用处。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规则第六条(十一)、第二十条(二)开立的还贷专户,其收入为经核准用邦民币进货的外汇、经核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核准保存的外汇收入;支拨用于清偿债务本息及相干用度。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规则第二十条(三)开立的外币股票专户,其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支拨用于经证券监视执掌部分核准的招股仿单规则的用处。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规则第二十条(四)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金帐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进入的资金金;支拨为外商投资企业往往项目外汇支拨和经外汇局核准的资金项目外汇支拨。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规则第二十条(五)开立的暂且专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工筹筑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拨为筹筑外商投资企业的兴办用度及其他相干用度。企业设立后,暂且帐户的资金余额能够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企业资金金帐户。即使企业未设立,经外汇局批准资金能够汇出境外。#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则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内机构让与现有资产收入的外汇;支拨为经核准的资金用处。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规则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生意股票收入的外汇和境外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支拨用于生意股票。
第二十八条 开立资金项目外汇帐户(依照本规则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除外)应该持开立外汇帐户的申请叙述和其他相干文献向外汇局申请,经核准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报告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处分开户手续:注①#
(一)境内机构开立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告贷合同本来、外债挂号凭证或者《外汇(转)贷款挂号证》向外汇局申请。
(二)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视执掌部分核准的招股仿单等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金金帐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和其他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四)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暂且专户,持汇款凭证和签定的投资意向书,向外汇局申请。
(六)开立的外汇帐户,持有权核准机构的核准让与文献、让与和议、资金运用打算等文献向外汇局申请。
第二十九条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依照本规则第二十条(七)开立的B股帐户,持境外机构法人资历证实或者境外片面身份证实直接到证券公司开户。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资金项目外汇帐户时,外汇局应该规则外汇帐户的进出畛域、运用克日和审定帐户最高金额,并正在“开户报告书”中声明。
第三十一条 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金项目外汇帐户后,应该正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相应栏目中声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三十二条 境内机构能够依据贷款和议中规则的用处运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核准。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赶过迩来两期清偿本息总额,支拨应该逐笔报外汇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清偿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用度,应该持外债挂号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报告单,提前5个就业日向所正在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批准件”。开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批准件”处分付出手续。
第三十四条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清偿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用度,能够持《外汇(转)贷款挂号证》、债权人还本付息报告单、告贷合同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境内机构资金项目外汇帐户内资金转换为邦民币,应该报外汇局核准;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依照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邦民币运用。第四章外汇帐户的拘押
第三十六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该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户。需求正在境内其他地域开立外汇帐户的,依照以下规则处分: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报告书”到开户地外汇局立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处分手续;
(二)其他境内机构依照本规则开立的往往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的核准文献及相合资料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由开户地外汇局核发《开立外汇帐户核准书》及《外汇帐户运用证》;
(三)其他境内机构依照本规则开立的资金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报告书”到开户地外汇局立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四)驻华机构应该区别向注册地和开户地外汇局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立案外》。
第三十七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改观《外汇帐户运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立案外》“开户报告书”中外汇帐户相干实质的,应该持相合资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处分改观手续。
第三十八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封闭外汇帐户,应该正在处分清户手续后10个就业日内将开户金融机构封闭帐户的证实及《外汇帐户运用证》、外债挂号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立案外》送交外汇局,处分封闭帐户手续。境内机构封闭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属于外商投资者扫数的或者经核准能够保存的,能够转化或者汇出;其余外汇应该统共结汇。驻华机构封闭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能够转化或者汇出。
第四十条 开户金融机构应该依据外汇局条件向所正在地外汇局报送外汇帐户变化景况。
第四十一条 凡应该撤除的外汇帐户、由外汇局对开户金融机构及开户单元下达《撤除外汇帐户报告书》,并依照规则对该外汇帐户余额做出明晰打点,刻日处分撤户手续。
第四十二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该依照本规则申请和处分开户手续,并依照外汇局审定的进出畛域、运用克日、最高金额运用外汇帐户。不得私行开立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汇帐户;不得欺骗外汇帐户代其他单元或者片面收付、生存或者让与外汇;不得将单元外汇以片面外面私存;不得私行超过外汇局审定的运用克日、最高金额运用外汇帐户。
第四十三条 开户金融机构应该依照本规则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片面及来华职员处分帐户的开立、收付及封闭手续,监视开户单元及片面对其外汇帐户的运用。不得私行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片面及来华职员开立外汇帐户或者超畛域处分帐户收付。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片面及来华职员有下列违反外汇帐户执掌规则举止的,由外汇局责令改良,撤除外汇帐户,传达品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开户金融机构私行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片面及来华职员开立外汇帐户,私行赶过外汇局审定实质处分帐户收付或者违反其他外汇帐户执掌规则,由外汇局责令改良,传达品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境内持有工贸易务执照的外资违警人经济结构外汇帐户的开立、运用,依照本规则相合外商投资企业条目处分。
(二)具有交际宽免权的外邦使领馆、邦际结构驻华代外机构正在境内开立的外汇帐户。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1997年10月15日起实践。中邦邦民银行1994年4月1日揭晓的《外汇帐户执掌暂行措施》、邦度外汇执掌局1994年5月30日揭晓的《合于〈外汇帐户执掌暂行措施〉相合题目的报告》、1994年6月22日揭晓的《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1996年6月28日揭晓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里汇帐户执掌暂行措施》同时废止。
注①:邦外里汇贷款专用帐户的开立、改观和吊销局部仍然《邦度外汇执掌局合于实践邦外里汇贷款外汇执掌式样改造的报告》(汇发[2002]125号)第四条编削。
注#:仍然《邦度外汇执掌局合于完美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执掌就业相合题目的报告》(汇发[2003]30号)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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