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典型境外里汇划转行径,凭据《中华群众共和海外汇治理条例》第七条的法则,特订定本法则。
第二条 本法则所称“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策划外汇营业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管束的外汇汇款、转帐等行径。
第三条 邦度外汇治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里汇划转的治理结构。
第四条 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划转,该当遵循本法则。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理等外汇划转,由邦度外汇治理局另行法则。
第五条 除本法则第六、七、八条所列状况外,任何单元和片面不得正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金融机构不得为其管束外汇划转手续。邦度外汇治理局另有法则的,服从法则管束。①
第六条 下列状况,境内机构该当持法则的有用凭证和贸易单子,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该当正在审核法则的有用凭证和贸易单子后管束外汇划转手续:
(一)署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答允保存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署理方该当正在收汇后,持原本署理答应、出口合同、有用凭证和贸易单子、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复印件)或者《外汇帐户应用证》(复印件),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该当正在审核法则的有用凭证和贸易单子后管束外汇划转手续,并正在汇款附言中说明“交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收汇日期及金额;
(二)署理进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答允保存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委托方该当持原本署理答应、《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或者《外汇帐户应用证》向金融机构申请;
(三)应用邦际贷款邦际招标中标项下,发标方和中标方均为境内机构的,发标宗旨中标方付出工程款子该当持中标合同、中标说明;
(四)策划进出口营业的境内机构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内保障机构、运输机构付出涉外保障费、运输费,持进出口合同、原本保障费、运输费收条;
(六)归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持告贷合同、还本付息知照单、《外汇(转)贷款立案证》;
(七)境内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归还外债转贷款本息,持《外债立案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立案证》、转贷合同、还本付息知照单及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批准件”;#
(八)境内机构向境内融资租凭公司付出外汇房钱,持租凭合同、《外汇(转)贷款立案证》;
(九)外商投资企业管束本企业外汇结清算户间、正在各自最高金额内的外汇划转和外汇资金金帐户间外汇划转,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和外汇局审定外汇结清算户最高金额批准件;用于对外付出的,还该当供应对外付出的有用凭证和有用贸易单子;
(十)外方投资者行为投资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资金从其姑且外汇帐户中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金帐户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经贸部分的准许文献和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的生意执照;
第七条 下列状况,境内机构该当持法则的原料向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的批准件为其管束外汇划转手续:
(一)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正在境内投资的,持注册司帐师事情所的验资陈诉,新投资企业的准许文献及生意执照,经准许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和外汇局恳求的其他原料;
(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汇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董事会利润分派决议书和完税说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外汇利润正在境内再投资的,持注册司帐师事情所的验资陈诉、年度财政查帐陈诉、董事会利润分派决议书、完税说明、外方投资者对利润举办再投资确凿认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和外汇局恳求的其他原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正在境内其他企业增资的,持注册司帐师事情所的验资陈诉、年度财政查帐陈诉、董事会利润分派决议书、完税说明、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确凿认件、原项目审批部分的准许文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和外汇局恳求的其他原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正在该企业内增资的,持董事会利润分派决议书、完税说明、中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确凿认件、原项目审批部分的准许文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和外汇局恳求的其他原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让渡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持注册司帐师事情所的验资陈诉、董事会决议书、完税说明、原项目审批部分的准许文献、让渡答应、《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和外汇局恳求的其他原料;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金,经准许以外汇参加的,持邦度主管部分的准许文献,该企业的合同、章程。
第八条 下列状况,境内机构该当持《外汇帐户应用证》和合联原料,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该当服从外汇局审定的外汇帐户出入鸿沟为其管束外汇划转手续:
(三)船务署理公司向邦内相合港口分署理转汇或者划转备用金;分署理向总署理退汇备用金余额;
(四)策划邦际海运航路营业的海运总公司对其所属公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备用金的挑唆和所属公司上划运费。
第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本法则举办境外里汇划转的,由外汇局凭据《中华群众共和海外汇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法则举办处理;组成违警的,依法查究刑事职守。
第十条 金融机构管束境外里汇划转中未服从本法则审核有用凭证和贸易单子的,由外汇局凭据《中华群众共和海外汇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法则从重处理。
①:保障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外里汇划转实质仍然《邦度外汇治理局、中邦保障监视治理委员会合于宣告推行〈保障营业外汇治理暂行法则〉的知照》(汇发[2002]95号)第二十二条修削。
#:仍然《邦度外汇治理局合于完备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治理职业相合题目的知照》(汇发[2003]30号)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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