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外汇划转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第二十二条修改Thursday,July1
①: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外汇划转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第二十二条修改Thursday, July 11, 2024第一条 为样板境表里汇划转举动,依照《中华国民共和外洋汇处置条例》第七条的规则,特协议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规划外汇营业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管造的外汇汇款、转帐等举动。
第三条 邦度外汇处置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表里汇划转的处置坎阱。
第四条 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划转,该当听从本规则。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整理等外汇划转,由邦度外汇处置局另行规则。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六、七、八条所列境况外,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正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金融机构不得为其管造外汇划转手续。邦度外汇处置局另有规则的,遵守规则管造。①
第六条 下列境况,境内机构该当持规则的有用凭证和贸易票据,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该当正在审核规则的有用凭证和贸易票据后管造外汇划转手续:
(一)代庖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容许保存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代庖方该当正在收汇后,持原本代庖赞同、出口合同、有用凭证和贸易票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复印件)或者《外汇帐户操纵证》(复印件),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该当正在审核规则的有用凭证和贸易票据后管造外汇划转手续,并正在汇款附言中阐明“商业,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收汇日期及金额;
(二)代庖进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容许保存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委托方该当持原本代庖赞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或者《外汇帐户操纵证》向金融机构申请;
(三)行使邦际贷款邦际招标中标项下,发标方和中标方均为境内机构的,发标目标中标方付出工程款子该当持中标合同、中标阐明;
(四)规划进出口营业的境内机构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内保障机构、运输机构付出涉外保障费、运输费,持进出口合同、原本保障费、运输费收条;
(六)清偿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持告贷合同、还本付息合照单、《外汇(转)贷款挂号证》;
(七)境内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清偿外债转贷款本息,持《外债挂号证》或者《外汇(转)贷款挂号证》、转贷合同、还本付息合照单及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批准件”;
(八)境内机构向境内融资租赁公司付出外汇房钱,持租赁合同、《外汇(转)贷款挂号证》;
(九)外商投资企业管造本企业外汇结清算户间、正在各自最高金额内的外汇划转和外汇血本金帐户间外汇划转,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和外汇局审定外汇结清算户最高金额批准件;用于对外付出的,还该当供给对外付出的有用凭证和有用贸易票据;
(十)外方投资者动作投资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资金从其且自外汇帐户中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血本金帐户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经贸部分的答应文献和工商行政处置部分的贸易执照;
第七条 下列境况,境内机构该当持规则的原料向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的批准件为其管造外汇划转手续:
(一)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正在境内投资的,持注册管帐师工作所的验资陈述,新投资企业的答应文献及贸易执照,经答应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和外汇局哀求的其他原料;
(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汇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董事会利润分拨决议书和完税阐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外汇利润正在境内再投资的,持注册管帐师工作所的验资陈述、年度财政查帐陈述、董事会利润分拨决议书、完税阐明、外方投资者对利润举行再投资简直认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和外汇局哀求的其他原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正在境内其他企业增资的,持注册管帐师工作所的验资陈述、年度财政查帐陈述、董事会利润分拨决议书、完税阐明、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简直认件、原项目审批部分的答应文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和外汇局哀求的其他原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正在该企业内增资的,持董事会利润分拨决议书、完税阐明、中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简直认件、原项目审批部分的答应文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和外汇局哀求的其他原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血本让与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持注册管帐师工作所的验资陈述、董事会决议书、完税阐明、原项目审批部分的答应文献、让与赞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和外汇局哀求的其他原料;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血本,经答应以外汇加入的,持邦度主管部分的答应文献,该企业的合同、章程。
第八条 下列境况,境内机构该当持《外汇帐户操纵证》和联系原料,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该当遵守外汇局审定的外汇帐户进出范畴为其管造外汇划转手续:
(三)船务代庖公司向邦内相合港口分代庖转汇或者划转备用金;分代庖向总代庖退汇备用金余额;
(四)规划邦际海运航路营业的海运总公司对其所属公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备用金的挑唆和所属公司上划运费。
第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本规则举行境表里汇划转的,由外汇局依照《中华国民共和外洋汇处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则举行刑罚;组成犯警的,依法深究刑事职守。
第十条 金融机构管造境表里汇划转中未遵守本规则审核有用凭证和贸易票据的,由外汇局依照《中华国民共和外洋汇处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则从重刑罚。
①:保障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表里汇划转实质仍旧《邦度外汇处置局、中邦保障监视处置委员齐集于发表履行〈保障营业外汇处置暂行规则〉的合照》(汇发[2002]95号)第二十二条删改。
#:仍旧《邦度外汇处置局合于美满外商直接投资外汇处置就业相合题目的合照》(汇发[2003]30号)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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