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内地(香港)销售外币账户有几种为更好施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踊跃效率,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贩卖比例局限,现对《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贩卖资金约束操作指引》(中邦公民银行 邦度外汇约束局通告〔2015〕第36号通告)个别条件作出如下点窜。

  将第十条点窜为:“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召募资金周围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该依照中邦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合于互认基金约束的相合规矩。香港(内地)基金因香港(内地)持有人净赎回,导致该基金内地(香港)持有人资产周围占该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赶过互认基金约束规矩比例的,香港(内地)基金约束人应休止该基金内地(香港)贩卖。”